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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曼城FFP上诉案判决,实属无辜还是侥幸获胜?

神奇矮脚虎 2020/07/31 10:16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在七月十三日就曼城FFP上诉案发表简短声明,宣布推翻UEFA 辖下财务监控委员会(Club Financial Control Body, “CFCB”)于二月份对曼城施以禁止参加未来两年UEFA球会赛事的处分,与及将罚款由三千万欧罗调低至一千万欧罗。该份声明只简单提到曼城被控把股东注资虚报为赞助收入的罪名不成立,妨碍CFCB调查的罪名则维持原判。两星期后,CAS 终于在其网页上载长达93页的判词,让大家了解判决背后的各项理据。

先说明一下案件中上述两项指控的细节,与及CAS 在聆讯过程中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就虚报赞助收入的指控,主要围绕阿联酋电讯 (“Etisalat”) 和伊蒂哈德航空(“Etihad”)两家同样与阿布扎比政府关系密切的公司与曼城的赞助合约。留意这项指控的争论,并不包括该两宗赞助的金额是否以正常市场水平定价,仅限于两家公司在履行有关合约的付款责任时,背后轩涉到曼城班主文梳亚(Mansour bin Zayed Al Nahyan)或其名下公司的资金的流向是否构成股东注资。而妨碍CFCB调查的指控,就和曼城拒绝提供部份CFCB 要求的文件和拒绝促使个别人士(主要为曼城或城市足球集团(City Football Group, “CFG”)管理层成员)向CFCB提供证供有关。

CAS 考虑的关键问提,除了以上两项指控的证据以外,还包括UEFA 在其调查过程中所依赖,源自2018 年底“足球解密”(Football Leaks)被葡萄牙法院裁定为非法获得的电邮和相关附件,其作为呈堂证据的合法性;及各项指控有否超出FFP规例所定的五年追诉期。

Football Leaks 泄露资料作为呈堂证物的合法性

就Football Leaks 泄露的电邮,曼城一直都采取非常强硬的态度,拒绝承认或否认其真确性之余,亦强调基于其从非法途径获取的事实,试图要求CFCB及CAS 拒绝接纳该等邮件为呈堂证物,并多次拒绝应CFCB要求提供相关电邮未经编纂的复本。不过,当案件上诉至CAS时,曼城终于配合了CAS的要求,提供了大部分(非全部)相关电邮复本。 CAS审阅过曼城提供的版本后,认为和CFCB所依赖 Football Leaks 的版本并无重大差异,裁定CFCB采用的版本真实性可以接纳。同时,CAS亦认为即使该等电邮本身从非法途径获取,没有证据显示UEFA有参与非法截取得过程,而是从不是非法的媒介中得知有关电邮的内容,加上有关资料已被公开, UEFA就此展开调查的做法绝对合理,甚至曼城一方的供词亦承认UEFA具备展开调查的合理基础。

有效追诉期的厘定

至于指控的追诉期,CAS 认为应以为CFCB 辖下的的调查小组(Investigatory Chamber)将案件转介到仲裁小组(Adjudicatory Chamber) 的日期,即15/5/2019为分水岭,意味有效追诉期由15 /5/2014 开始,任何在此日期前发生的行为,都超出本案的有效追诉期。而涉嫌可能构成虚报赞助收入的行为,实际就是曼城在FFP规条下提交的财务报表。根据判词,曼城截至31/5/2014财政年度的报表,出具日为9/10/2014, 不可能早于上述有效追诉期展开前提交,因此2014财年或以后的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都可以纳入本案处理范围。

UEFA另外提出球会提交的资料,除了最近一年的数据之外,还包含过去两个年度的比较资料(comparative information). 比如曼城提交2014财年的资料时,文件同时会陈列2012和2013财年的数据。 UEFA指,这些理论上在以前年度已提交的资料,既然同时出现在2014年提交的资料,因此亦应该构成可用作调查或起诉的一部分。不过CAS裁定这个观点不成立,指出有关资料应以其初次提交的日期为基准,明确地为本案可追诉的时点划界,任何2013财年或之前的资料,都不能纳入本案的范围。 UEFA 对曼城有关Etisalat 合约的指控,主要建基于Football Leaks 电邮显示有关2011/12何2012/13球季的款项,可能源于文梳亚名下公司,但基于已超出追诉期范围,故此罪名不成立。

Etihad赞助合约

关于曼城和Etihad的合约,UEFA指Football Leaks 泄露的资料显示在一封由时任CFG首席财务官Jorge Chumillas 发给曼城非执董及阿布扎比Executive Affairs Authority(“EAA”)董事Simon Pearce(EAA的主席为曼城主席Kaldoon Al Mubarak)的电邮,附有两张由曼城发给Etihad 的发票,其中提到2015/16球季的£67.5m赞助费, £59.5m应来自ADUG (即文梳亚名下的Abu Dhabi United Group), 另外£8m则由Etihad直接支付。

UEFA认为这反映了ADUG支付的部分,实际为股东注资而非赞助费。 CAS在聆讯中,传召了Etihad时任CEO James Hogan和 Simon Pearce 作供。 Hogan解释两笔款项分拆是因为£8m来自Etihad本身的市场推广预算,而其余的£59.5m则来自集团传放于母公司的资金。而Pearce更直接指出ADUG或文梳亚本人从无资助Etihad支付任何相关赞助费用。曼城同时亦提交了文梳亚和Etihad内部法律顾问等人的信件,支持Pearce的说法,CAS 认为无迹象显示有关证供可信性有不实之处。同时,虽然Football Leaks 泄露的多封电邮都提到由ADUG支付某部分款项,但CAS指出该等电邮都是曼城/CFG人员的内部通讯,不涉及其他第三方,亦无足够证据显示电邮提及的付款计划有被落实执行。因此,裁定UEFA指控曼城把股东注资虚报为赞助收入证据不足,推翻CFCB之前的判决。

曼城妨碍CFCB调查的行为

曼城一方在CFCB的调查及搜证过程中,以CFCB首席调查员的要求带有恶意为由,拒绝向CFCB调查小组提供任何Football Leaks电邮的正本及说明该等电邮的真伪。另外,CFCB列出五名曼城/CFG高管成员出席聆讯,但最终只派出曼城CEO Ferran Sorriano,拒绝安排另外四人 (Al Mubarak, Pearce, Chumillas 和时任曼城财务主管 Andrew Widdowson) 出席。 UEFA以相关行为触犯FFP规条下,球会必须对 CFCB调查合作及提供一切合理要求的资料的条文而控告曼城。 

而在CAS 的聆讯过程中,曼城却能提供大部分 CFCB曾要求过的文件,亦派出Pearce和Widdowson作为证人。 CAS 质疑曼城就此并无合理解释,指出曼城若于CFCB调查过程中充分合作提供相关证据,绝对有助CFCB的调查过程之余,更有可能令CFCB的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同意UEFA一方指曼城的行为目的在于阻碍CFCB的调查,在判词中以强烈字眼谴责曼城。

结论

CAS 的判词,突显了FFP执行上的难度,特别是面对由富豪以至国家主权基金控制的球队。从这宗案件可见,UEFA在只对球会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要取得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球会利用关联人士/公司利用手段绕过 FFP 的规条获得注资,极为艰难。值得留意的是,判词特别提到今次CAS的三人仲裁小组中,判决仅为大比数(majority)通过,而非一致判决。虽然判词并无提及三人小组中的小数意见,但可以推测当中可能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议。大家亦应该明白,“证据不足”并不等同“绝对无辜”。在仲裁过程中,UEFA作为起诉人,本身须面对极高的举证门槛。判词亦清楚提到,FFP的执行本来就非常依赖球会的充分合作。在这个条件下,球会与控股股东和关联公司其实有颇大空间去绕过 FFP以达至其目的。 

曼城一连串的行为,到底有否破坏财务公平原则,球迷们的判断,相信很大程度取决于自己是那一队的支持者。但有一点十分清晰的是,曼城对于UEFA 整个调查的态度,绝对可以称得上卑劣,横蛮。本栏在二月份UEFA宣布惩罚曼城停赛两年时发表的文章“曼城的处分合理吗?”曾提到,曼城不论在公开或非公开场合,不断诋毁UEFA的调查过程不公,拒绝配合,这种做法最终受到CAS的谴责,亦无助于为曼城赢得球迷的尊重。一千万欧罗的罚款,对曼城可谓不值一提,未能对其施以更严厉的处分,实在是球坛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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